读:据悉,财政部近期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E20供水圈层快评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该项文件是对2012年、2016年的延续,足见对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信心与决心,也是对供水企业建设运营农村饮水工程的强有力支持。与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形成呼应,“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今明两年要解决好饮水困难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6000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预计该文件将对农村供水市场带来重大利好。
该文件与2012年、2016年文件的延续对比
1、目标逐渐递进清晰。2012年是为了落实上位政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6年是为了巩固提升;2019年则是加入了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
2、2012年第六条中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从2016年开始改为了“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2016年新增第七条,并从2016年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变成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E20供水圈层也了解到,水利部办公厅每次结束前都会调研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种类和缴纳标准,政策期税收优惠受益金额。
2.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做法和好的经验。
3.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供水价格和水费实际计收情况。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
6.对继续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有业内人士提出建议,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列为绩效考评内容。既然有调研,政策效果到底执行得怎么样值得继续关注,还有调研结果对政策的优化是否有在下一次体现。E20供水圈层愿与同行一起持续关注调研结果和优化方向。
相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问题,欢迎大家在底部留言。
小知识——供水企业的主要税金有:
1、水资源税(费改税的试点地区)、增值税、各项税金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四小税”
有营业性房产,每年缴纳房产税。
有船或机动车辆的,每年缴纳车船税。
有土地或房产转让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签订各类合同、新开账簿、取得产权证件、营业执照等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供水企业开展非主营业务时,还应按照相应的税率缴交其他业务增值税。
更多关于“农村供水”的热点话题,敬请关注6月21日-22日由E20环境平台·供水圈层和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19(第四届)供水高峰论坛,地点:福州,论坛主题“改革注动能、创新提效能”。